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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10)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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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不良事件。试验过程中,知情同意书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再次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十六条 在Ⅰ期试验中,受试者通常未获得治疗利益,申办者应给予受试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因参加试验而受到损害的受试者,申办者应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和合理补偿。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提供试验用药品,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设临床试验药房,具备合格的试验用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试验用药品应有专人管理,按照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和SOP进行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回收、返还,并保留相关记录。试验用药品的准备要符合方案的规定。如需对试验用药品称重、稀释、无菌条件下的配制等,均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按试验方案和随机表使用试验用药品,确保受试者按时按量用药,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试验用药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十一章 生物样本管理和分析第四十二条 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SOP采集、处理和保存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样本容器的标识应有足够的信息量,易于识别和具有唯一性。

第四十三条 生物样本转运和保存应符合试验方案和相关SOP的要求,保证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响,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四条 在试验过程中,应保证生物样本的标识性和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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