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异常处理单”呈经(副)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改善。
(六)各生产部门依自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
其他部门所发生者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七)制程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
应处理。
第十四条:制程自主检查 "
(一)制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
查,遇质量异常时应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科长
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一式四联,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
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
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
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第一联总经理室存,第二联质
量管理部门(生产管理),第三联会签部门,第四联经办部门。
(二)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所属确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
随时抽验所属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有不良或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
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疏忽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重
复发生。
(三)制程自主检查规定依“制程自主检查实施办法”实施。
□ 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成品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
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量。
第十六条: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品检单位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见呈主管批示后依
综合判定执行。
□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原物料质量异常反应
(一)原物料迸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
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
的主管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呈
核与处理。
(二)对于检验异常的原物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
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
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
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呈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单位与提供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在制品与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一)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