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向乙方披露信息及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且有效;
10.2.2 确保乙方取得本片剧本的著作权;
10.2.3 本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片全片、因拍摄本片所形成的视频素材、音乐、本片剧本等内容和/或元素)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序良俗,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保证本片作为网络电影其内容不违反国家及网络视频播出平台的规定与政策,无需进行补拍或重新剪辑等处理,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4 本片的拍摄、制作、发行及运营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序良俗,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赔偿、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5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取得并在本片拍摄、制作与发行期内持有合法有效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0.2.6 甲方保证在本片拍摄开始前完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并取得本片《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在乙方要求时配合将本片出品方备案变更为乙方。
第11条关于院线电影的特别约定
11.1 本合同所称的网络电影,是指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类似于摄制电影方法拍摄而成,且主要供信息互联网平台点播传播的视听作品。本合同所称的院线电影,是指由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而成,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主要供电影院(线)放映的视听作品。
11.2 双方确认并同意,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有权根据本片质量及发行资源决定是否将网络电影转为院线电影。
11.3 如本片确定为院线电影,则本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由乙方负责申请,本片发行工作由乙方主导,包括签署相关合同并代为收取发行回款。
11.4 如本片确定为院线电影,则除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发行”外,本片发行还包括电影院(线)发行,且本片宣传与发行费用由乙方和/或引入的本片发行方垫付,不计入本协议约定的预算。乙方享有决定是否需要补拍本片的权利,但如因电影局审查所需进行的补拍、重新剪辑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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