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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建〔2015〕23号附件下载(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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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制,实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数量信息共享。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

(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申请核准之日;

(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第七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单位出具了竣工报告,且监理单位出具了质量评估报告,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核准)后,超过120天没有进场施工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四)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仍无法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因上述原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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