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登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办理相关变更事宜,打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各执一份备查,并由变更单位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后的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时限为1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变更单位。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备案的,应当将原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该工程项目的任职记录继续保持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原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业绩取消。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变更后未进行告知备案的,中标(承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扣分;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一个周期内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达12分的,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查询栏目”,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检举台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