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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建〔2015〕23号附件下载(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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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下载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并上传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二)更换属于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

(三)更换属于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辞职批准文件或调离的证明材料;

(四)更换属于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具体的住院、休养时间;

(五)更换属于长期出国、学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

(六)更换属于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新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第十三条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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