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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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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每季(省局要求每月)1批次的要求抽样,送相关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样品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由企业抽样。抽样时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一式三份,经抽样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一份随样品送质检机构,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其他要求按省局《意见》规定执行;五严格落实包厂监管和监督检验工作职责。(一)认真履行包厂监管工作职责。包厂监管人员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查验合格的原料,不准企业投入生产;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准企业出厂销售;监督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产品要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发现生产企业在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中有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要对问题进行记录,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依法应当进行查处的,要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切实把好原料及产品检验关。与承担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及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机构在法定要求范围内做好协调配合,要高度重视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工作,第一时间安排并按时限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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