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规则向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或股权方式提供补偿。估值调整机制也因此分为“现金补偿类”和“股份补偿类”。其中,现金补偿通常通过行使回售权实现,股份补偿则可以通过股东间以较低的名义价格进行股份转让或调整优先股与普通
股之间的转换系数来实现。
3.优先认购权,是指目标公司未来发行新的股份或者可转换债券时,股权投资基金将按其持股比例获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利。
优先认购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未来公司增加发行股份时,保护其股权比例不被稀释。通常,投资协议会额外约定,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包括为上市而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IP0)、为建立员工持股计划而增加的股份发行、为
履行银行债转股协议而增加的股份发行等。
4.第一拒绝权,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和第一拒绝权是最为常见的股东权利。
5.随售权又称共同出售权,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随售权条款通常与第一拒绝权条款同时出现。
6.反摊薄条款也称为反稀释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价格保护机制,适用于后轮融资为降价融资时,用于保护前轮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1)降价融资,即目标公司后续融资时,后轮投资者认购价格相较于前轮投资者认购价格更低的情形。降价融资通常是由于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变差,也可能出现企业实际控制人以稀释投资方股权为目的所进行的降价融资。
(2)通过反摊薄条款进行保护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完全棘轮和加权平均,前者比后者更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
(3)完全棘轮的特点在于不考虑下一轮新发行股权的数量,只是简单地对比后轮融资与前轮融资的价格差异。完全棘轮条款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前轮投资者的条款,在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如果谈判优势明显,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要求适用
完全棘轮条款。
7.保护性条款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保护性条款针对的通常是涉及投资者经济利益或者公司控制权的重大事项。
8.董事会席位条款指的是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公司之间约定董事会的席位构成和分配的条款。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席位条款的实质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约定。通常,董事会席位条款会约定董事
会席位总数及其分配规则。
9.回售权条款
(1)回售权是指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触发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以约定的价格卖给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方。业内常见的触发“回售权”的条件,有业绩指标触发条件和非业
绩事件触发条件两类。例如:①业绩不达标;②未及时改制/申报上市材料/实现IPO;③原始股东丧失控股权;④高管出现重大不当行为。
(2)回售权条款主要具有两个功能:一是通过行使回售权达到估值调整的目的;二是回售权条款也是在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保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具有一定流动性,并得以获得畅通的退出渠道的重要手段。
10.拖售权,又称领售权、强卖权或强制出售权,是指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该要约,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
在多数情形下,拖售权条款会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拒绝,或者会对拖售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1)股权投资基金提出要行使拖售权时,公司创始股东有权按照第三买家提出的同等交易条件受让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的股权;只有在公司创始股东拒绝受让的情况下,拖售权才能被行使;
(2)第三方买家对公司的估值必须高于某一事先设定的数额。
11.竞业禁止条款是指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为了确保目标公司的良好发展和利益,要求目标公司通过保密协议或其他方式,确保其董事或其他高管不得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职位,同时,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加入与本公司
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是保证目标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从而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常见的竞业禁止主要形式:一是法定竞业禁止。二是约定竞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