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96学年度市立国民小学教师联合甄选简章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96學年度教師甄選通過英語能力檢測採認標準對照表(如下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