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摘要)(修订稿) 2010-09-10
(五)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标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若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上述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8.1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以28.19元的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
2、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28.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