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高级阶段财务公司除上述业务外,还可以申请开展的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4)有价证券投资;
(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