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能力(DIR)
提示: 这人设立
坚定的行为标准
并指派人去完成
之? 监控能力: 即以公司长期利益为重,适当并有效地利用个人权利或个人地位使他人的行为与自己的愿望相符。 包括“让别人做某事”的内容或说话声调。说话声调可以有严厉、直截了当、苛求、甚至威逼。而讲理说服或让他人信服等属于影响能力素质,不属于监控能力。
这人:
1. 需监控别人:需适当监控,让别人能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要求和目
标。把例行工作一项一项地分派给他人,以便腾出自己做更重要或
更长远的目标。
2. 确立限度: 对无理要求能坚决地说出“不”,对他人的举止有自
己的判断限度,能利用环境限制他人的可选性,或强迫他人提供希
望获得的支助。
3. 要求杰出业绩:单方设立标准,高线要求业绩、质量或支助;用
“少说废话”或“我说我算”的风格坚持自己的命令或要求。
4. 保持可见业绩标准:侵犯性地(或公开地)用清晰的标准监控业
绩表现(例如:把个人目标与销售结果公之于众,并用红色标明其
差距)。
5. 让各人对自己的业绩负责:不断用标准衡量个人业绩,强调其后
果,并公开个别交锋、直接指出其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