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将投标文件
的所有副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
“正本”或“副本”;
18.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 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3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
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0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
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
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
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
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如采用暗标,将另行明确要求)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
标人;
19.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
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9.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
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
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