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
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
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
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1.4根据本须知第19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5根据本须知第16.4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
没收。
(五)开 标
22、开标
22.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2.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
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
证明其身份。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和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IC卡到场刷卡,否则
不予开标。 投标人到场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门口自助刷卡机上自助刷卡签到。以免造成逾期送达。
22.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3
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2.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2·2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