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履约担保
35.1履约和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
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35.2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
履约担保;
35.3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款及前附表22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
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4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
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2项内规定。
36. 其它
36.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
出廉政承诺。
36.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