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
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0.4评标方法和标准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
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0.5中标人的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
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
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尽管有本须知第30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
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
任何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
标人。
33.3 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建造师凭IC卡在下城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上锁,办理工
程竣工销号在市交易中心进行解锁。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
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
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
让(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