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资格后审评标方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法评标程序和要求
第一条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前准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
(五)技术标评审;
(六)投标报价评审
(七)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评标前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
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投
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企业停止市场活动,3、企
业资质不符合要求,4、建造师停止市场活动,5、建造师无安全考核证书(B证),6、建造
师安全考核证书(B证)过期,7、建造师有在投、在建项目,8、建造师资格不符合要求,9、
注册建造师资格过期,10、单项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投标人。)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中不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作无效标处理。
(六)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