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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J11973-201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11)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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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层)、地下层、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2.10m或≥2.30m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2.10m和<2.30m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层高量取至0.01m。

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0.03m时,可按设计层高为准。

5 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房屋,其层高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6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房屋层高。

3.2.3 斜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测量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2 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量应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3 当房屋的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层高难以量取时,应量取室内净高2.10m处,并同时量取相应的定位数据。

3.2.4 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的尺寸,阳台顶板至底板的垂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凸出阳台底板时,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影距离。

2 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和平台周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数据。

3 有柱廊时,应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廊时,应量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应量至异型柱外围2.20m或净高2.10m处作为围护尺寸。

4 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数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3.2.5 建筑物内外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取。

2 采集建筑物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沿建筑物外墙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以上量取数据。(不包含装饰性贴面)

3.2.6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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