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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J11973-201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14)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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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计算。

17 有永久性上盖,有柱和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大于2.20m时,按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场馆内有结构层的多层,应按多层面积计算;场馆看台下方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应按其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层高在2.20m以上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10m以上(含2.10m,下同)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4.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上盖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 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雨篷、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层高在2.20m以上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有顶盖未封闭的挑廊、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内倾斜时,应按围护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外倾斜时,应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超过上盖投影时,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时,应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2.20m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3 不计算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层高在2.20m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无顶建筑,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眺望间等景观建筑设施。 5 与室内不相通的平台、花台、晒台,挑台、挑廊、檐廊,以及房屋间的伸缩缝等。

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 房屋主墙外的保温层、防潮层、采光井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10 独立烟囱以及亭、塔、油(水、气)罐、池、地下人防的干、支线等。 11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无顶盖或部分倒塌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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