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2 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3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量取围护结构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厚度。 4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图数据。
3.2.7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住宅或写字楼应按套或分单元采集;
2 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3 自建房或独立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4多产权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按单元采集,其共有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3.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层数等与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人信息等。
2 建筑物名称应根据当地地名委员会批准的名称采集。
3 房屋坐落、房屋幢号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集。
4 房屋产别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5 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表A5采集。
6 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7 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竣工年份采集。
8 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并参照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集。房屋层高的误差与限差应满足本标准第6.1.4条款边长丈量二级精度要求。
9 建筑物有关的权利人及委托信息包括:权利人和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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