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DEA 对决策单元的同质性要求以及事务所信息的可获得性考虑,本文的样本仅包括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使得研究结果可能具有片面性,不能反映整个行业的真实情况。其次,引入增长率作为产出指标,其合理性仍待考量,因为增长率虽然是企业成长性的替代指标,但近几年事务所合并事件的频繁发生,事务所当前的高增长率可能只是由于兼并了其他事务所而导致。
再次,本文虽然在DEA 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减少了权重为零的情况,但在利用CCR模型求技术效率值的过程中,仍无法杜绝指标权重为零情况的发生,这其中的某些指标可能会对事务所的绩效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运用DEA 方法进行效率评价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考虑投入的价格和产出的价格,如本文在考察分所数量时没有考虑设立分所的成本,将非财务重述率作为高审计质量的替代时没有衡量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这些都是DEA 的自身缺陷,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总之,在未来的政府与行业机构决策中,应重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过少的问题,因为信息披露不足会导致该领域的研究遇到很大阻力。在事务所效率研究方面,如何加强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应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