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 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 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 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 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 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 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