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三章开办程序
第七条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透支主体
第八条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0%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透支账户
第九条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