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优惠
政策文件4: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杭政办函[2008]353号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
实施时间:2008-9-18
资助标准:
1、对资助范围内的1、2、3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
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
元的奖励。
3、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
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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