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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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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4)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适当注意公平的地理分配,以及组成执行委员会的国家中有与本联盟有关系的专门协定的缔约国的必要性。

(5)(a)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自选出委员会的大会会议闭幕开始,直到下届通常会议闭幕为止。

(b)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不得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二。 (c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选的详细规则。 (6)(a)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i)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就总干事拟订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二年预算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将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附具适当的意见,提交大会;

(iv)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通常会议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划;

(v)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7)(a)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应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 (a)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e)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名义投票。

(9)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国家可以派观察员出席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10)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合并而成。

(b)国际局特别应设置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c)本组织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2)国际局汇集有关工业产权的情报并予以公布。本联盟各成员国应迅速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交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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