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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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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已经指定等级外,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等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明。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d)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e)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该国为其成员)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该国延迟缴费系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f)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国际局提供有关本联盟的服务应收的费用或款项的数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6)(a) 本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联盟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的款项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一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7)(a)在本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地国家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和条件应由本组织和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该国在承担贷款义务期间,应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席位。

(b)(a)项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或外界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指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1)修正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和本条的提案,可以由大会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或总干事提出。这类提案应由总干事至少在提交大会审议六个月前通知大会成员国。 (2)对第(1)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须由大会通过。通过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第十三条和本款的修正案需要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第(1) 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总干事在收到大会通过修正案时,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发生效力。各该条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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