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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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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三、征地审批后的“两个公告、一次听证”程序对合理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重要性 2005年9月9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耕函 2005 58号文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2005 595号文转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后,习水县人民政府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进行前述征地审批后的“两个公告、一次听证”工作。若缺少或者违反这些法定程序,被征地农户一无从知道被征土地的征地审批情况,二无从对习水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申请听证发表意见,势必影响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合理和公正。

因无习水县人民政府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46条第一款所要求的征地审批公告,也就无法知道国务院批准的图书村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知道该标准,就不能判断习水县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是否合理。不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的政策法规,可以推算图书村土地征收应当执行的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倍数及确定依据。

2004年12月28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拟征地类及基本农田坡度说明 中,明确表示拟征地范围内有“6.1173公顷基本农田”。现以基本农田为主对图书村被征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说明。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28号)。 决定 第11条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强调“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强调“征地补偿安臵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 2004 28号文件精神,2005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 2005 17号)。 意见 第6条要求“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30倍计列,多于一般耕地补偿费部分,可用于建立当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前述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制定在先,理应得到之后国土资源部批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土地征收文件的遵循。图书村被征收土地的基本农田部分,其补偿标准就应当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计算。那么,图书村被征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应当是多少呢?这涉及到如下前提:图书村土地被征时点、该土地被征前三年的各年年产值和平均年产值。

2、土地征收时点及年产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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