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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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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要在习水县人民政府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 第25条规定进行“两公告一登记”以后才能进行。那么,图书村土地的征收时间就只能在这“两公告一登记”之后。如果习水县人民政府至今未进行“两公告一登记”,那么,图书村土地被征时间就不能早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2006年5月10日。假设习水县人民政府在2006年5月进行“两登记一公告”,又假设图书村的土地在2006年被征收,那么图书村土地被征前三年的各年年产值及平均年产值就只能以2003、2004、2005这三年的年产值数字为准。

2003年11月16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报批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的请示 (习府呈 2003 46号)中列出图书村土地的年产值标准为:稻田1010元/亩、旱地820元/亩。2004年1月18日,遵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 (遵府函 2004 3号)“原则同意”该标准。既然是原则同意,说明该标准有随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予以调整的情形。因此,批复强调“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后要每年更新一次”。按此每年更新一次的精神,2003、2004、2005、2006各年的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都有不同。那么,2004、2005、2006三年中各年的标准是多少呢?由于没有见到习水县人民政府相应的公告材料,暂时无法知道。

四、图书村被征地农户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

1、要求征地审批公告。若有关部门没有按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规定进行征地审批后的第一次公告即征地审批公告,被征地农户可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规定的审批事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之后,被征地农户按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6条第一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之规定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若被征地农户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才按照第二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之规定,补偿内容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若习水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地审批后的第一次公告,被征地农户有权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14条第一款“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之规定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要求征地补偿公告。在习水县人民政府进行第一次征地审批公告、被征地农户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依照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七条规定进行征地审批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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