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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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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3条第(四)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审批后的公告、听证程序,此前的 土地管理法 第46条及国务院 实施条例 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的若干部门规章均作过详细的规定。就图书村土地征收而言,在国土资源部就土地征收事项批复贵州省人民政府,再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和习水县人民政府后,习水县人民政府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复文件精神,“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而言,习水县人民政府或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还应当履行如下征地审批后的“两个公告、一次听证”程序。

1、征地审批公告。若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征地审批公告,则侵害了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审批知情权。

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25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臵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还应当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46条第二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给被征地农户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2、补偿、安臵公告。若未依法进行补偿、安臵公告,则侵害了被征地农户对制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意见发表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25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补偿、安臵听证。若被征地农户要求就征地补偿、安臵方案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则侵犯了被征地农户就此享有的听证参与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10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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