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服务的主力军。同时,政府购买服务,1994-2002年,在台湾的福利支出总量中,福利服务仅次于社会保险支出,占到第二位,这一比例比许多发达国家都要高。④
(四)福利模式的适当性
所谓“适当性”,主要是从权利和道德的层面说的。不论哪种福利模式,防范道德风险都是很棘手的事情。我国自古就有自强不息的君子之风,但直到现在,许多人面对福利还是存有“不要白不要”的心态,即便已经脱贫,还是不愿摘掉贫困户、贫困县的帽子。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权利,二是责任。
当前,城市居民中推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在“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那里非常明确,“所有处于工作年龄段的公民都需要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缴纳相应的费用,已婚的妇女则由其丈夫替其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是缴费的回报,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午餐。”[6]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可是,我们在实践中,为了扩大覆盖面,吸引居民参保,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的主要部分,是财政出资,实际上相当于养老和医疗的福利津贴。那么,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而不就业的人要不要给予这种福利待遇呢?如果按照普遍人权原则,要给。在英国,不但只要是人就享有福利权,哪怕他天天躺在公园里晒太阳,连他的狗也有福利。在一些欧洲国家老年社会支出占到GDP的10%甚至更多,而在韩国,这一比例只占1.5%左右。⑤韩国(东亚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类似性)与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在福利制度上差异很明显,背后的文化差异也很明显。韩国的原则是“生产第一,福利第二”,强调“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有劳动能力者而言),强调福利接受者的自强自立。为此,它的主要福利支出并不在养老方面,而在教育方面,1970-1993年韩国预算支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