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技术交底:甲方已提交施工图纸时组织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乙方必须在施工
前仔细审图,对图纸中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明显失误的内容应向甲方提出疑问并请求确
认。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工期标准:
3.1.1总工期:C区商业及A区大门60日历天,D区90日历天。
3.1.2 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1.3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经万州区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备案之日为本合
同项下每栋楼工程之“实际竣工日”。
3.2工期执行:
3.2.1乙方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3.2.1.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
的要求,编制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月进度付款计划,并经甲方报批通
过审核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3.2.1.2乙方必须按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和
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但工期不予顺延。
3.2.1.3.乙方每月21日报月报表(含完成当月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下月计划
等)。
3.2.2影响因素: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进行现场踏勘,对施工区域内部及周边环境
充分了解,并考虑到非独立作业面、作业区以及交叉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工期。
3.2.3工期确认:竣工验收时,由甲方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工期。
3.3工期延误:
3.3.1因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
3.3.1.1经甲方同意推迟开工日期的;
3.3.1.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3.3.1.3不可抗力;
3.3.1.4甲方书面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形。
3.3.2由于3.3.1条原因需要顺延工期的,乙方应当在约定情况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
形式请求监理单位及甲方、建设单位共同确认。乙方超过此期限未取得书面确认文件
的,甲方将不予认可顺延请求。
3.3.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 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执行下列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