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
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总价的依据。
13.2.5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报价。
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4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
这种要求放弃投标,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
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
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
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企业本部基本帐户交纳,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1-3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入帐到指定帐户,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投标人在
开标截止时间前凭银行回单办理投标保证金财务票据手续。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
等非现金形式。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15.3投标人未随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凭证弄虚作
假的,不能按时兑现的,作无效标处理。
15.4发包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无
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15.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修正报价;
15.5.2 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5.3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冒名顶替或其他欺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