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