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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6)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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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著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五)客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

四、客运车辆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一)客运车辆管理档案

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技术等级记录;

4.类型等级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

7.车辆审验记录等;

8.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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