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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8)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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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2.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

3.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4.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二)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三)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

(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

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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