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日。
九、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十、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并简化手续。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
十一、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如申请人属个体经营者的,不存档此材料);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