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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9)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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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

(八)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九)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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