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2)对依法应当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
(3)对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全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有法应有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
(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
(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1)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简述补充侦察的种类。
答:(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发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1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要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捕的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