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对云南省和广东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5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虽都属于审判监督性质的程序,其任务和目的都是全面审查原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通过审理,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这两种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者是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无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线人民法院。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它们也有区别。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死缓案件;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等等。死缓曲核准权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7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