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
创造的科学精神。”这一教育目的强调了人才培养的社会价值,反映了新时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里首次将提高民族素质提高到教育目的的高度。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教育目的最早的表述。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教育方针是目前通行的教育目的最规范的表述。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国家当前的教育方针、教育目的
我国教育目的表述虽几经变化,但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包含一个总的精神,就是培养学生成为未来国家、社会发展的主人。其基本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劳动者”或“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我国当代教育目的在表述上不断地发生变化,但培养“劳动者”或“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这一基本规定却始终没有变。
教育目的价值取向的表述中是用“劳动者”还是用“建设者”,这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有几个基本观念我们必须明确。
①要坚持培养劳动者的观念。
②要坚持全面的人才观念。
③要坚持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相结合的观念。
(2)坚持全面发展
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一般地说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的发展。生理方面的发展主要指受教育者身体的发育、机能的成熟和体力、体质的增强;心理方面的发展主要指受教育者的智、德、美几个方面的发展。
(3)培养独立个性
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个性,就是要使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发展,增强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形成受教育者的开拓精神、创造才能,提高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
全面发展与独立个性二者并不互相排斥。所谓“全面发展”,是指受教育者个体必须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不可或缺,即个性的全面发展;所谓“独立个性。是指德、智、体、美等素质在受教育者个体身上的特殊组合,不可一律化,即全面发展的个性。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在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独立个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
实现教育目的的要求
教育目的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来关心,需要几代人的持续努力,我们当前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小学的基本任务,为年轻一代奠定人生发展的基础。
1.普通中小学的性质与任务
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性质是基础教育;它的任务是培养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他们学习做人和进一步接受专业(职业)教育打好基础,为提高民族素质打好基础。正确而深入的理解中小学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1)为年轻一代做人打好基础
普通中小学教育具有基础性、全面性和全体性,对青少年儿童的一生将产生深远影响。
(2)为年轻一代在未来接受专业(职业)教育打好基础
普通中小教育首先要注重促进年轻一代的一般发展,以便为他们进一步接受专业(职业)教育打好基础。
(3)为提高民族素质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