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写作和处理(125页)
处理形式,和复文文号。如果是电话或口头答复,应注明时间、地点、
电话、受话人等,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第三节 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交办、草拟、审核、
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归档等程序。 发文的基本
程序 一、交 办 机关领导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将草拟文稿的任
务交给有关人员,这是发文办理程序的起点。机关领导人交办,应向
拟稿人员就文稿的任务、意图、政策根据、具体要求作简要说明。 二、
草 拟 (一)明确发文的主题和目的。 (二)确定文种。
(三)确定发送的对象和范围。 (四)拟写标题 (五)
草拟正文。 上报的文件一定要简明扼要、开门见山、
很快切入主题。请示一般不要超过3000字,确需提供详细情况时,
可采用附件的形式。 三、 会 签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
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
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
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须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经有部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四、 审 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
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 五、
签 发 1.以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
发,其他文件可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领导签发。 2.领导
人在签发文件时应署全名,签发日期应完整,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