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分类
第四十七条 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出售,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军区、军兵种和武警总部联勤(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印发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总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