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独立院落的于住所住房;
(二)售房区内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