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据评估确定的参数和购房者情况,计算房价,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五)售房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明确售购双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六)收缴售房款;
(七)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第三十七条 售房单位组织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后,未购房的零星人员要求购房时,必须按照售房程序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评估工作,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组织,由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实施,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售房款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售房单位收缴售房款时,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军区级后勤财务、营房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