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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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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士官、职工及配偶的工龄,按其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3)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计算:9超过20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士官和职工的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干部、士官和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三)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四)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一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一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1×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军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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