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概念
.1 保险市场是如何组成的?
答:完整、规范、成熟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主体和保险中介组成。
保险主体包括: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中介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采购保险产品并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人。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2000年6月16日,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
2、保险经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答: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必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站在一起,代表他们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这一属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商品的特点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决定的。
3、保险经纪人代表并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有法律依据吗?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是明确的、严格的。
《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有哪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