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1-4 刑法綜覽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刑法規定犯罪類型及其法律效果。這個法律領域稱做刑事實體法。主要的刑事實體法是普通刑法。普通刑法之外,還有特別刑法與附屬刑法。普通刑法包括總則與分則,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的原理原則;分則規定各個犯罪類型。考試、教學、研究,基本上以普通刑法為主。我們通常所說的刑法,是指普通刑法,也稱做核心刑法。
所謂特別刑法,通常的情況是(略有例外),普通刑法已有規定的事項,重複規定於一個獨立的法典。特別刑法的條文都很少。主要的特別刑法包括:陸海空軍刑法、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普通刑法沒有相同的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除了陸海空軍刑法與洗錢防制法之外,所有特別刑法皆以「條例」命名。從特別刑法的名稱,可以輕易得知,這是關於「罪與罰」的法律。
特別刑法的處罰規定都很重,是為了威嚇犯罪而設。不過,經驗顯示,單靠嚴刑峻罰並不能控制犯罪。太嚴峻的刑罰反而可能產生副作用,例如:逼使犯罪人一不做二不休,鋌而走險,甚至殺人滅口。
附屬刑法是指,刑罰的規定,附屬在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破產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分別隱藏了幾個刑罰的制裁規定。這類規定的總數,就是附屬刑法。附屬刑法的數量很多,條文的總數可能超過普通刑法。法律系的刑法教學以及國家考試,基本上都不觸及附屬刑法。相較於普通刑法的研究,附屬刑法也顯得比較受到冷落。
附屬刑法也稱為「實質刑法」,或「行政刑法」。附屬刑法稱做實質刑法則可,稱行政刑法恐怕不周延。如果行政刑法是指行政法領域所隱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