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上篇 刑法總則》第一章 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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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不可行,才會以刑法的手段介入。所以,最後手段即是謙抑思想。概念是一致的,說法不同。
自殺、行乞、自甘墮落,都不能被社會接受,都違反社會期許,但這些行為的「反社會倫理」與「社會危險性」的程度都不高,所以不被安排在刑法裡。
第三節 刑法典的結構
從條文的安排來看,刑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第1至99條,是總則;第100至363條是分則。分則是犯罪類型的規定;而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有關的基本原理原則,例如:絕大多數的犯罪都有未遂問題,所以未遂犯規定在總則裡。幾乎所有犯罪都可能有兩個人以上的參與,參與者可能是核心人物,也可能是邊緣人物,如何分辨參與者扮演的角色,是總則的課題。故意、過失、不作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年齡、精神狀況、自首、緩刑、假釋、易科罰金、時效、保安處分等等,與一切犯罪可能都有關,凡此皆為總則問題。
刑法總則所規定的原理原則,基本上適用於所有刑法領域,包括:普通刑法、附屬刑法與特別刑法。舉例說,內線交易及其處罰,規定於證券交易法,如有易科罰金、裁判免刑、自首、緩刑等情形,一律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刑法第11條本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總則不可能規定一切犯罪判斷的原理原則。有些問題太複雜,立法技術無法掌控,因此刻意不做規定。這些沒有規定的事項,只能交由法官做個案判斷,讓學界提供意見給司法機關參考。這些問題通常很難,例如:因果關係的判斷、間接正犯、原因自由行為、法條競合。
真實個案發生後,可能出現判斷上的難題。這些困難,有的是個別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