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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法的概念(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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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下篇 刑法分則》第一章 導 論

2-7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不罰過失(沒有過失毀損、過失竊盜等罪)。財產犯罪結合了武力,法定刑才會超出五年,例如:強盜、海盜、擄人勒贖。此所謂武力,包括心理上的威脅與物理力量的使用。刑法實務上,財產犯罪遠多於「對人的犯罪」;解釋學上,財產犯罪也更為棘手,尤其是詐欺與竊盜。

第三節 財產犯罪總說明

攻擊物的價值的行為,就是財產犯罪。刑法實務上,財產犯罪遠比人身犯罪為多。絕大多數的財產犯罪都不罰預備行為,因為預備行為對財產的實際侵害仍遠,刑法不必過分嚴肅看待。預備攻擊財產的行為,交由其他法律來處理,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部分的財產犯罪處罰預備行為,例如:預備強盜(§328Ⅴ)、預備擄人勒贖(§347Ⅳ)。因為這類財產犯罪同時攻擊了人的價值,對人的生命與身體形成重大危險,這類特殊的財產犯罪(強盜、擄人勒贖),犯罪學上劃歸為暴力犯罪。財產的價值不如人身,與人身犯罪不同,所有的財產犯罪都不罰過失,沒有過失竊盜、過失詐欺、過失毀損等等的罪。

財產犯罪的規範解釋,比起人身犯罪還要棘手,尤其是竊盜與詐欺。棘手的原因是,各種攻擊財產的行為方式,有時很難清楚的分辨,邏輯上的排中律,派不上場。例如:一行為可能同時是侵占與背信,也可能同時是竊盜與詐欺。理論上的區分似乎很清楚,可是對於少數灰色案例的分辨,理論有時萎頓,不夠銳利。財產犯罪與民事不法行為的分辨,有時亦極不易,例如:詐欺與投機的商業活動,詐欺與給付瑕疵的行為等等。

經濟活動的複雜、給付手段的靈巧、科技的進步,都使得財產被攻擊的機率大增,民眾被保護的需求也隨之出現,這會影響刑事立法。信用卡濫用、圍標、電腦濫用等等,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利益,或有侵害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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