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上篇 刑法總則》第一章 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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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罰制裁規定,則行政刑法不會引起誤解。如果認為破產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領域內的刑罰規定屬於行政刑法,就可能引起誤會,因為破產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都不屬行政法領域,而是民商法。
原則上,刑法是強行法。刑法的適用與否,非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例如:殺人後,死者家屬也許滿意犯罪人支付的鉅額賠償,但殺人犯不能就此高枕無憂,仍須依照殺人罪科處重刑。理由很簡單,如果重大犯罪可以私了,那麼,富人就比窮人更有權利幹壞事,正義等於跟著富人私奔了。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此例外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如公然侮辱、誹謗、傷害與過失傷害),必須得到告訴權人的合法告訴,法院才可以審判。
第二節 犯罪與刑事立法
犯罪是與法秩序衝突的行為。衝突的程度,達到必須用國家有組織的力量加以反應。此有組織的力量,是刑事立法與司法體系。犯罪的核心意義,是刑法規定出來的。刑法劃出國家刑罰權的範圍,警察與檢察官依照刑法的規定偵查犯罪,法官依刑法判決。理論上,監獄裡的受刑人都違反了刑法。
刑法規定,什麼叫做犯罪,犯罪行為要如何處罰。犯罪的核心意義由刑法描繪出來。有些行為牴觸自然理性,不被社會容忍,並且被認為必須嚴厲唾棄,可稱為「自然犯罪」;這行為的自體就是惡,所以稱「本體惡」(mala in se),例如:殺人、放火、強姦、竊盜。這種行為,可依倫理常識去品評是非,教育程度的高下、法律知識的有無,都不是評價這些行為的關鍵。原則上,「自然犯罪」在刑法領域內,恆常不變。
人類生活會有變動。這變動,可能來自科技發展,可能由於國際貿易,可能源於資訊的快速流通,可能由於人民對國家權力的反省,也可能是